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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264号

袁春与付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春,付国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264号原告袁春,女,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付国旗,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原告袁春与被告付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袁春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袁春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守慧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