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264号原告袁春,女,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付国旗,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原告袁春与被告付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袁春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袁春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守慧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