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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924号之二

莒南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924号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在执行莒南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与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虞国如、周利堂、莒南永盛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周利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卢言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