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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6661号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与被告朱小平,陈利霞,张伟,曹鹏程,温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朱小平,陈利霞,张伟,曹鹏程,温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661号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

负责人:甄丹,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飞虎,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朱小平,男,生于1973年3月27日,汉族,住榆阳区。

被告:陈利霞,女,生于1973年8月19日,汉族,住榆阳区。

被告:张伟,女,生于1990年9月3日,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曹鹏程,男,生于1988年10月28日,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温浩,男,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住榆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与被告朱小平,陈利霞,张伟,曹鹏程,温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川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晓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