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576号
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鸿路大厦A楼10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31779G。
法定代表人:孙家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修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明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奎,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李丽华,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杨芳,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王龙友,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严继昌,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夏传新,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长丰县向东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向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121688123171J。
被告:张杰辉,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夏寒松,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甄长雨,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甄茂兵,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张广正,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奎、李丽华、杨芳、王龙友、严继昌、夏传新、长丰县向东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杰辉、夏寒松、甄长雨、甄茂兵、张广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燕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