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马俊有。被执行人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俊有与被执行人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2)第10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2)第10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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