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399号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艳宾,男,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元,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郝婷婷
审 判 员 田 甜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