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833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号。
负责人:李长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健,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坤,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建国,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绥化碧桂园商服***栋*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分公司与被告王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红彪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