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8760号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执行董事。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永廉
代理
审判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蔚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