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3行审388号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祝志翔。被申请人武陟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小庄村。法定代表人冯小军。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武陟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对被申请人武陟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