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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478号

XX与付广超、张福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付广超,张福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478号

原告:XX,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啸金,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广超,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张福景,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兖州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付广超、张福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广超、张福景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付广超、张福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孟令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