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478号
原告:XX,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啸金,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广超,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张福景,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兖州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付广超、张福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广超、张福景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付广超、张福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孟令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