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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472号

朱景廷、王化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景廷,王化玉,高兴华,相修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朱景廷,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化玉,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高兴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相修本(曾用名相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朱景廷、王化玉、高兴华与相修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民三终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廉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