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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421号

张庆阳与王兴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庆阳,王兴国,尹成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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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张庆阳,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王兴国,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尹成来,男,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阳与被执行人王兴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73600.00元之义务。我院具��措施如下: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共提起五次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入失信条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本院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成

审判员  闫 成

审判员  于金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