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903号
原告:万仓英,男,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路朋波,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路白云,女,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万仓英与被告路朋波、路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万仓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仓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计1538元,由原告万仓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智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