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常冬梅,女,汉族。被执行人胡成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郑秀华,女,汉族。被执行人董桂福,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洪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振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常冬梅与胡成龙、郑秀华、董桂福、王洪霞、王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成龙、郑秀华、董桂福、王洪霞、王振喜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启涛
审判员 林 杉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