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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2034号

新密市宏城耐材有限公司与郑州裕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密市宏城耐材有限公司,郑州裕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034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宏城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清安,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郑州裕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英豪,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647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新密市宏城耐材有限公司与郑州裕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裕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