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1执保87号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群齐、李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保8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群齐、李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湘1121民初13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查封蒋群齐、李学英所有的位于祁阳县的房地产。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133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查封房屋的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133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申苑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申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