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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行审103号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83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87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高新卫计征决[2016]第86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XX庆

审判员  邓 坚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