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7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晓彦与被执行人刘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振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2016)鲁1327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振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员 赵志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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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7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晓彦与被执行人刘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振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2016)鲁1327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振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员 赵志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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