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860号
原告:郎某,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挺,社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
审判员 郭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