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91号
原告:吴秀娟,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杜鹏,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上述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嘉信商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毛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缨,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秀娟、杜鹏诉被告四川嘉信商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吴秀娟、杜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秀娟、杜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娟、杜鹏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唐诗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 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