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081号
原告:王玥明,男,汉族,1985年1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D1、D2、二区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497272。
负责人:杨永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52244841G。
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王玥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玥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彦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