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350号之一
原告:夏纪华。
被告:张旭。
原告夏纪华与被告张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夏纪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纪华以与被告张旭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夏纪华负担。
审判员 刘太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爱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