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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350号之一

夏纪华与张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夏纪华,张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350号之一

原告:夏纪华。

被告:张旭。

原告夏纪华与被告张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夏纪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纪华以与被告张旭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夏纪华负担。

审判员  刘太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爱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