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郭松,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松申请执行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郭松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110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宋鹏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保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