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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恢110号

郭松与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松,李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郭松,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松申请执行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郭松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110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宋鹏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保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