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张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某已按照(2015)二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