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866号
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XX村委会XX路XX路口之X,组织机构代码:5XXX9。
法定代表人:陈书凯,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谢静茹,女,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静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麦景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