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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195号

韩凤福与赵金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凤福,赵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195号

原告:韩凤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

被告:赵金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

原告韩凤福与被告赵金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韩凤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凤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凤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韩凤福负担。

审 判 长 王廷禄

人民陪审员 刘静& # xB;

人民陪审员 马   增   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