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195号
原告:韩凤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
被告:赵金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
原告韩凤福与被告赵金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韩凤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凤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凤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韩凤福负担。
审 判 长 王廷禄
人民陪审员 刘静& # xB;
人民陪审员 马 增 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