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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811号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岗支行与张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岗支行,张海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811号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岗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三岗镇三江路777号。

负责人:吕春鹏,支行行长。

被告:张海勇,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原告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岗支行与被告张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岗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茂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