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927号
原告:郭玉锋,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村民,住该村。
被告:刘贵宪,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鹿县村民,住该村。郭玉锋与刘贵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郭玉锋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玉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郭玉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玉锋负担。
审判员 刘日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