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742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庄会周、孙玉芝、李满龙、莒南联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金澳洲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庄会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庄会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卢言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家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