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042-3号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传森、成艳、徐淑德、徐淑陈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淑德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徐淑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迎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