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018号之五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芳、崔文起、张利国、徐京生、张传球、张晓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传球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张传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卢言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家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