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358号
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凤刚。
委托代理人:冯玲。
被告:刘波。
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