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613号之二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怀卫、杨秀娥、李磊、李京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并认定,杨秀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秀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史文思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淑全 来自
杨秀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613号之二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怀卫、杨秀娥、李磊、李京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并认定,杨秀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秀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史文思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淑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