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999号
原告:刘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张力胜,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刘创诉被告张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刘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刘创负担。
审判员 吴艳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