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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3999号

刘创与张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创,张力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999号

原告:刘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张力胜,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刘创诉被告张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刘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刘创负担。

审判员  吴艳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