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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530号

乔中心与凌干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中心,凌干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530号

申请执行人:乔中心,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凌干敏,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乔中心与凌干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三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敬章

审判员  李伟平

审判员  马富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