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存立,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良,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强,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存立与被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存立不服马村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存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良,被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存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席东彦
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