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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字3406号

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望疃支行与赵金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望疃支行,赵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字3406号

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望疃支行。

法定代表人:黄庆刚,行长。

被告:赵会,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望疃支行不予交诉讼费且又未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