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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710号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静、秦宁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静,秦宁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马静,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4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秦宁雷,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30日,住邓州市,系马静配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还款257900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万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