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职务:总干事。
被执行人:成都糖潮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万达广场娱乐楼3楼Z-3F-A。
法定代表人:杨虎。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成都糖潮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55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地产等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胡 剑
人民陪审员 杨 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