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276号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负责人:潘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韩艺,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与被告韩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海物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海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文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