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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007号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007号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白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李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国,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被告王争,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路 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