缮印份承办人(入额法官)签发
书记员 校对签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052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3楼。
负责人:宋义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会湖,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尹金林,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尹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拥贵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