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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执民字第693号之一

黄苗苗、温州擎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苗苗,温州擎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平执民字第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苗苗,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温州擎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51942-X,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西湖,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温平商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苗苗与被执行人温州擎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擎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被我院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温平商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粮

审判员  谢作概

审判员  钟文善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