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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457号

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万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457号

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诚公司),住所地:阳泉市矿区桃北中路宏泉家园B9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女,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帆,女,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万明,男,195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

原告宏诚公司与被告白万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宏诚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白万明已主动履行了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新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