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939号
原告:陈洪亮。
被告:杨小刚。
原告陈洪亮与被告杨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陈洪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洪亮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陈洪亮负担。
审判员 宫学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佟秀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