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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94号

汤明贵与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汤明贵,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94号

原告:汤明贵,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登弟,什邡市师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镇竹溪村*组。组织机构代码:30937488-7。

法定代表人:刘发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发云,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汤明贵与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原告汤明贵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明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明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汤明贵负担。

审判长  梁小隆

审判员  宋 兵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