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94号
原告:汤明贵,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登弟,什邡市师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镇竹溪村*组。组织机构代码:30937488-7。
法定代表人:刘发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发云,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汤明贵与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原告汤明贵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明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明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汤明贵负担。
审判长 梁小隆
审判员 宋 兵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