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盛广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成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