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913号
原告:汪济忠,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海玲,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星,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与砀山路交口栖霞山庄2幢1706室。
负责人:孙昌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75号写字楼A3-08号。
法定代表人:邢建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昌保,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汪济忠诉被告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孙昌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汪济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济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济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济忠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