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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549-2号

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549-2号

原告: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8号大托镇政府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甘剑,董事长。

原告: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8号大托镇政府办公楼西单元四楼。

法定代表人:蔡先勇,总经理。

被告: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23层E2-5、G区。

法定代表人:龚子鉴,董事长。

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政府办公楼东单元四楼。

法定代表人:卢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天民初字第25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限额冻结被告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29146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现本案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1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案起诉。本案继续对两被告采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维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人民陪审员  郑少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