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43号申请执行人郭韦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文信,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绪鹏,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韦材与陈文信、魏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百度搜索“”